毆妻通姦加離婚 男簽字付妻300萬卻...
2015年06月26日13:00

台北市陳姓男子因毆傷妻子、通姦被發現、協議離婚3件事,各簽1份字據表明願給妻子100萬元,但離婚後陳男一概不認帳,被前妻告進法院要求履約支付共300萬元。陳男辯稱前妻當時拿菜刀逼他簽字,但法官不採信,最高法院今判決陳男須給付前妻30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2012年1月因打傷妻子,簽下字據,載明只要他的天母房屋賣出去,就給妻子100萬元,但房子賣出去後卻沒兌現。同年3月陳男通姦被妻子發現,簽下書面承諾保證不再有婚外情、通姦,但簽字後不到1個月又被妻子發現與其他女人搞曖昧,隨即簽字願付100萬元違約罰款,並簽切結書「本人從今以後不再與小彤及呂X珍來往接觸(拒絕接聽電話吃飯唱歌上床)」。

後來夫妻感情還是破碎,兩人2013年簽下離婚協議書,陳男親寫「即付現金50萬元,另於1年內支付現金50萬元」,隨即辦妥離婚,但陳男3次簽立字據該付的錢卻都沒兌現,前妻火大以多張陳男親寫的字據為證,打官司要求履約獲勝。(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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