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載孕妻摔癱 判國賠214萬
2015年04月20日12:25

酒駕悲劇又一樁!屏東陳姓男子4年前酒後騎乘機車搭載懷孕的林姓未婚妻,行經屏東縣長治鄉德新路時,被路面一長約130 公分、寬60公分的大坑洞絆倒,導致人車倒地造成林女腦部重傷全身癱瘓,林女事後提告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認定屏東縣府疏於維護道路,但林女、陳男因酒駕應自負6成過失責任,判縣府應賠林女與林母214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1年8 月31日深夜11時許,林女搭乘陳男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長治鄉德新路即屏23線道2K+580 公尺德協幹65號電桿前道路時,因路面有一個長約130 公分、寬60公分的大坑洞致機車車輪爆胎、失控倒地,林女因此摔落地面,以致右側腦挫傷、左顱骨骨折、延遲性右側腦內出血及左側小腦硬膜上腔出血、左鎖骨骨折、左胸肋骨骨折、多處撕裂傷、右顱骨缺損等傷害,造成中樞神經顯著障礙,形成左側偏癱。
 
林女車禍後無法自然生產,雖剖腹產下胎兒,但因她幾乎全身癱瘓無法自理生活,遑論照顧小孩,只能依賴母親照顧生活起居,她因此要求屏東縣政府應賠償她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慰撫金等共591萬。
 
屏東縣政府辯稱,該路段當月事發前共巡查4次,已盡管理責任,且案發當天是因南瑪都颱風來襲損壞,且林女乘坐酒駕陳男機車,與有過失等拒絕賠償。
 
高雄高分院認為,依據屏東縣政府道路巡查作業規定,在颱風來臨前後道路養護單位應立即對道路構造物做詳細檢查及記錄,而事發路段在巡查分類上屬重要道路,依規定至少應每週巡查1次,但縣府在解除颱風警報後的8月31日原應啟動特別巡查,卻未啟動,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安全,堪認管理維護確有疏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林女、陳男酒駕也應自負6成過失責任,判決縣府應賠償林女及其母共214萬元。(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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